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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尚美化妝品有限公司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

有助于保持或增加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14

修護

有助于為皮膚、毛發提供穩定的生理環境;有助于受到輕微傷害的皮膚、毛發恢復正常狀態

15

舒緩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16

祛痘

(含去黑頭)

有助于減緩粉刺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單純殺菌的、消炎的,不屬于化妝品

17

控油

有助于減緩皮膚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皮膚出油現象不明顯

18

去角質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19

爽身

(含止汗)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不屬于化妝品

20

染發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21

燙發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22

防脫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于化妝品

23

防斷發

有助于改善或預防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24

去屑

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發、頭皮的皮屑

25

發色護理

有助于在染發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單純為改變頭發顏色的,不屬于此類

26

脫毛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27

除臭

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不屬于化妝品

28

輔助剃須剃毛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附表2

編碼2

作用部位

說明

B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頭發

20染發、21燙發僅能對應此部位

09防曬不能對應此部位

02

頭部皮膚

不包含面部

20染發、21燙發不能對應此部位

03

全身皮膚

若產品不限定具體的使用部位,應對應此項

04

軀干部位

不包含頭部、腋下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和須部16祛痘(含去黑頭)僅能對應此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部位,但不包含睫毛、眉毛

07

口唇


08

須部

包含胡須和須部皮膚

09

腋下


10

眉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1

睫毛

06毛發造型不得對應此項

12

體毛

不包括面部

26脫毛僅能對應此部位

13

指(趾)甲



  附表3

編碼3

產品劑型

舉例

C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膏霜類

經過乳化的膏、霜、蜜、脂等

02

乳液類

經過乳化的乳、乳液、奶、奶液等

03

水劑類

不經乳化的露、液、水等

04

凝膠類

不經乳化的喱、膠等

05

油劑類

不經乳化的含油脂類液體

06

粉劑類

散粉、顆粒等

07

塊狀粉或固體類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08

泥類

泥狀固體等

09

氣霧劑類(不含推進劑)

不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0

氣霧劑類(含推進劑)

含推進劑的氣霧劑類

11

有機溶劑類

含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

12

蠟基類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13

貼、膜類

含貼、膜等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

14

凍干類

生產工藝包含凍干技術


  附表4

編碼3

使用人群

說明

D

其他

適用于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屬于02嬰幼兒、03兒童允許使用范圍的,應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普通人群

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應對應此項;僅選擇此項的產品,使用人群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

02

嬰幼兒

(出生~3周歲)

01清潔、03滋潤、04保濕、09防曬、15舒緩、19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應選擇D

03

兒童

3~12周歲前)

01清潔、02卸妝、03滋潤、04保濕、05美容修飾、06毛發造型、07芳香、08護發、09防曬、14修護、15舒緩、17控油、18去角質、19爽身、23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選擇 D


  附表5

編碼4

使用方法

說明

01

淋洗類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一種編碼

02

駐留類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時間:2020-12-23 瀏覽量:0 關鍵詞:化妝品備案 化妝品注冊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化妝品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用于判斷產品的歸屬。
  第三條(分類依據)采用線分類法,按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
  第四條(編碼結構)采用層次碼,代碼分五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各層次分類編碼目錄見附表1-5。
  第五條(分類規則)第一層至第五層編碼按先后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代編碼。
  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條(功效宣稱)功效宣稱應對化妝品直接功效宣稱進行編碼,且編碼的功效宣稱應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
  第七條(作用部位)作用部位應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產品施用部位進行合理選擇。
  第八條(產品劑型)產品劑型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依據劃分,與生產許可項目保持一致。
  第九條(使用方法)產品使用方法應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定義要求,選擇一種進行編碼。
  第十條(套裝組和產品)兩劑或者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組合套裝產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新功效)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或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2.化妝品作用部位分類編碼目錄
  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
  4.化妝品使用人群分類編碼目錄
  5.化妝品使用方法分類編碼目錄

  附表1
  化妝品功效宣稱分類編碼目錄

編碼1

功效宣稱

釋義和說明

A

其他

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01

清潔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02

卸妝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03

滋潤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或減少施用部位油脂等成分的流失

04

保濕

用于補充或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有助于減少施用部位的水分流失

05

美容修飾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06

毛發造型

用于頭發、胡須表面,美化整體形態及維持相對穩定,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07

芳香

具有芳香成分,可增加香味;有助于修飾體味

08

護發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09

防曬

用于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10

祛斑美白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11

祛斑美白

(僅物理遮蓋)

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12

抗皺

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13

緊致